| 第一条 |
甲方的经营公司为合法经营、资质齐全。 |
| 第二条 |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本人有效的“两证一卡”(身份证件、半年驾龄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国内双币或单币信用卡,下同)等皆为真实、有效。乙方保证其租赁的车辆与驾驶资质相符,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信息填写错误、未真实填写本人驾驶资质,或隐瞒影响驾驶的疾病而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皆由乙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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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 甲方有权通过相关机构验证乙方的“两证一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验证无法通过的,甲方仅有告之义务,不负其他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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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是预订车辆租赁服务,甲、乙双方确认预订单、乙方在限期内向甲方在线支付后,本协议正式生效。甲方根据乙方预订单中的要求,将发票开具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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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乙方向甲方付款并通过甲方真实身份验证后,在按订单的预定时间及方式取车时,需当场交验“两证一卡”,并与甲方指定的“交车方”(即为乙方在目的地提供租赁车辆的甲方联盟商户,下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含交接单)”(本合同的电子版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当乙方与“交车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预订车辆租赁手续结束,本协议失效。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通过甲方办理押金手续的,本协议有关押金的条款继续有效,直至押金手续全部履行完毕。乙方在与“交车方”签定合同后的使用过程中有超时用车、期满续租、租车期间需提前还车等情况,本协议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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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 乙方可委托甲方处理违章事宜(免代理费),并可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本网公示为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与“交车方”的纠纷。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且不用于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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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 预订车辆租赁手续。甲方所提供预订的租赁车辆,最低起租1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车辆租赁价格及增值服务价格以甲、乙双方确定的价格为准,不足一日或超时的结算办法以甲方网上公示的预订租赁车辆价目表为准。不得将一个行程周期拆分成多个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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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 预订:乙方登录/注册后,根据需求与行程在www.rtacn.com预订租赁车辆并填写相关内容,须于取车时间前48小时预订、且提交订单后2小时内付款有效。阅读与点击确认本协议,形成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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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 支付:甲、乙双方确定订单,乙方向甲方付款后,本协议生效。支付时限是提交订单后的2小时内,2小时后订单自动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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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押金手续:乙方在租车自驾过程中如有车辆损坏的情况,还车时需当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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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
| 选择“999押金宝”的,必须使用信用卡在线预付999元。“999押金宝”在还车后自动赋予“违章保证金”功能,如无违章,还车的30个工作日后原卡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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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
选择取车时办理5000元押金的,可以使用现金缴付或信用卡预授权方式,现金缴付押金仅限使用本人信用卡网上支付车辆租金的租车人。A、现金缴付:取车时预付5000元,还车后退还4000元,剩余1000元自动转为违章保证金,35个工作后无违章情况的退还租车人,汇费由租车人承担。B、使用信用卡:取车时使用信用卡预授权5000元,还车时取消预授权,并再做1000元违章保证金的预授权,无违章的,预授权期满自动取消。取车地不支持移动POS机的,须到门店办理;取车地POS机不支持预授权的,采用刷卡支付方式,刷卡支付押金(预授权除外)的银联手续费由租车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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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 |
| 办理“999押金宝”的,如因乙方未如实填写所支付信用卡信息造成押金无法退还的,其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选择取车时办理5000元押金且用现金缴付的,现场需进行信用卡验证,信用卡验证可通过小额预授或消费、近期帐单核对等方式,向交车方证明所持信用卡真实、有效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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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 取车手续:乙方凭“两证一卡”(并提交两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取车手续。取车时,“交车方”现场对比“两证一卡”成功后,乙方需认真检查车辆,无误后“交车方”与乙方签订正式的“汽车租赁合同(含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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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 还车:检验完毕后,“交车方”与乙方共同签署《交接单》,各执一份以作还车证明。如有车损等情况的,当场解决。乙方如办理“999押金宝”的,甲方会依约按时退还押金,无须乙方再办理其他手续(在租车期间有电子警察违章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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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 用车过程中续租或延时。乙方如延时还车,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RTA或“交车方”,甲方或“交车方”根据该车后续的租赁情况予以确定。乙方在用车过程中如需续租,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甲方客服预订,预订成功后,根据客服提示办理付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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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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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 退单是指甲、乙双方确认订单且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付款成功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提出的退单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退单。退单及退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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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 退单后,甲方将已扣除乙方退单相应手续费后余款退还至原支付的银行卡,甲方发票未向乙方寄出的,退款时限为退单确定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含银行汇款时间,下同)。甲方已开发票并寄送乙方的,退款时限为收到乙方寄还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退还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所付费用,其责任由乙方负责。退单时,如因乙方不能出示银行卡支付本订单的证明,导致退款无法退回原卡,其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退单手续费标准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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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 因乙方原因造成“两证一卡”信息验证失败的,甲方以电话或电邮或短信方式履行告之义务,并有权按退单办法处理,手续费为已付费用(含“999押金宝”中的押金,下同)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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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 乙方身份验证成功后取车时,如因乙方“两证一卡”不全,或“交车方”无法现场比对成功的,以及因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信用卡验证手续的,甲方有权按退单办法处理,手续费为一日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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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 乙方约定取车时间的48小时前自行退单(全单)的,退单手续费为已付费用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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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 乙方约定取车时间的24小时前自行退单(全单)的,退单手续费为一日租金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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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 乙方约定取车时间前的24小时内自行退单(全单)的,退单手续费为一日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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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 乙方到取车时间后退单的,退单手续费为一日租金加取车时间到退单时间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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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 乙方需缩短租期的(即提前还车的),所缩短的租期及缩短后的租期都必须大于或等于一整天;所缩短租期的计算标准为一个整天,不满整天的部分不予计算。不符合本款上述规定的,甲方已收取乙方的不予计算费用部分不退。具体手续费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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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1 |
| 乙方在取车时间前需缩短租期的,所缩短租期的手续费按上述8.5、8.6、8.7的退单手续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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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2 |
| 乙方取车后的租车过程中需缩短租期的(即提前还车的),提前还车时间的48小时前提出的,退单手续费为所缩短租期之租金的1.3%;提前还车时间的24小时前提出的,退单手续费为一日租金的60%;提前还车时间前的24小时内提出的,退单手续费为一日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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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
| 乙方未按约定取车时间取车且未办理延时手续或不能再次办理延时手续的,车辆保留至预订使用日期/时间结束,并视同乙方已租用该车辆。乙方未取车和使用车辆且已办理“999押金宝”的,甲方可全部退还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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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
如系乙方租车过程中需提前还车的退单,双方履行完退单手续后,由甲方向乙方重新开具乙方实际租车金额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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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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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 一般性延时取车在2小时内的,可不通知甲方或“交车方”,车辆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取车时间顺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且未办理临时延时取车手续的,满2小时后开始按使用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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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 因乙方原因而需临时延时取车的(即延时2-4小时),须约定取车时间4小时前以电话通知甲方或交车方并获得同意。乙方最长延迟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后仍未取车的,甲方即自4小时后开始视同乙方已使用来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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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 因乙方推迟行程而需延时取车的,需在约定取车时间的48小时前以电话通知甲方重新确定提、还车时间并获得同意,如由于车辆因素甲方无法安排延时取车的,按退单处理,手续费为已付费用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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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 每个生效的预订单只能办理一次延时取车。已办理临时延时取车的,不可再办理延时取车;如因推迟行程需延时取车且成功办理的,可再追享一次临时延时取车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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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 车辆使用。交车后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乙方与“交车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为准。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与甲方客服联系,或直接与当地“交车方”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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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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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处理违章时,乙方可以享受免代理费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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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违章处理的,由甲方向乙方出示《违章处罚通知书》或电子警察查询结果,乙方确认后支付相应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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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 乙方办理“999押金宝”的,甲方扣除罚款金额及1.3%的网银交易与汇款手续费后,余额退还至乙方原支付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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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乙方在取车时办理押金手续的,请直接与“交车方”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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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如乙方发生违章事实后不按时支付罚款,或预付的押金不够罚款金额且预订人不按时补充罚款的,甲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追讨,追讨无果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将实际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乙方对该处置办法认可且无异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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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 车辆租赁价格、增值服务价格以本网公示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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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 保险条款以乙方与“交车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为准。本网相关保险及赔偿条款仅供参考,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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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 甲方提示并告之乙方,为了自身及同行人的安全,请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安全驾驶,不得违法违章及危险驾驶,对自驾中能知晓和预见的各种风险做好相应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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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 甲方提示并告之乙方,在租车自驾商旅活动中,请购买相应的保险。甲方与华泰保险联合推出的中国第一份“自驾游险”相关条款见本网或华泰保险公司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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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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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 甲方和“交车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免费为预订者替换同等级或升级租赁车辆,乙方对此认可且无异义。同等级及升级租赁车辆的等级判别标准,是以本网公示的所在地区租赁车辆“会员价”的高低为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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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 如因甲方或“交车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取车的,除顺延还车时间外,按顺延的时间长度再增加一次供乙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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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 如因甲方或“交车方”的原因造成订单取消的,甲方无条件全额退款(甲方如已开发票且寄出的,乙方必须交还发票后退款;该款退还至乙方付款的信用卡;退款期限同前退单办法),并向乙方支付一日租金的60%的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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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 如“交车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标准低于与乙方预订车辆的(“交友方”为乙方提供同级或升级车辆标准的除外),乙方有权拒接车辆,甲方无条件全额退款,并支付一日租金的60%的补偿金(退款方式同上)。如乙方接受该低于预订标准的车辆,甲方无条件退还该差额,并另行支付同等差额的补偿金。租赁期间已升级车辆的,升级后的不再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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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乙方未获甲方或交车方同意的延时、超时还车,超时费最高按5倍结算。超过指定时限仍未还车,或未有任何说明且超过2小时还车的,甲方或“交车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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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 特别条款:在本网预订租赁车辆且未在指定时限内付款的,本协议无效,RTA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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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本协议中的“交车方”是指甲方为乙方指定取车的租赁公司,即与乙方签署“汽车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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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 本协议自乙方预订时“确认、提交”,以及甲、乙双方确认订单并指定时限内付款后生效,自乙方办理取车手续并取车后或按本协议“8.10”视同取车后中止。本协议中涉及押金的条款不受本协议中止的约束,如乙方有超时用车、期满后续租、租车期间需提前还车等相关情况的,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中止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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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 未尽事宜及相关争议,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法院提请仲裁/上诉。本协议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不可抗力因素(认定标准以法律规定为准)造成的损失,双方无需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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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甲、乙双方认可本协议的电子版本,乙方提交即视同签字同意本协议,乙方可以用页面打印的方式打印并保存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相对应订单
的在线支付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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